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(摘要)
日期:2012-02-28点击次数:853中国气象局令
第21号
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》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局 长 郑国光
二O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
第四条 下列建(构)筑物、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(摘要):
(二)油库、气库、加油加气站、液化天然气、油(气)管道站场、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;
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,不得交付施工。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