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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(摘要)

日期:2012-02-28点击次数:853

中国气象局令

第21号

        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》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 

局 长    郑国光

二O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


第四条 下列建(构)筑物、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(摘要):

    (二)油库、气库、加油加气站、液化天然气、油(气)管道站场、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;

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,不得交付施工。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